第一条(目的)为鼓励境内外法人、经济组织、相关机构和自然人积极参与我市的“外资、外贸、外经”工作,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全球商务代理是指由长沙市商务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在全球范围内委托境内外法人、经济组织、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为长沙市对外推介项目、引进外资;联系外贸客户、提供国际市场对长沙产品的求购信息;介绍对外劳务输出、工程承包和经济技术合作。本办法所称全球商务代理人即受长沙市商务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委托开展上述工作的境内外法人、经济组织、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全球商务代理人为代理人)
第三条(管理机构)长沙市商务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是长沙市全球商务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球商务代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格)境内外的法人、经济组织、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全球商务代理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已在境内外正式注册的法人、经济组织或其它机构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三)有良好的国际商务职业道德,近三年内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或投诉;
(四)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经济、贸易、投资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确定程序)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一)由开发区、各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市直属涉外职能部门、长沙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其它相关经贸组织推荐;
(二)长沙市商务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长沙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签定协议)经长沙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长沙市商务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与代理人正式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
第七条(职责)代理人的职责:
(一)向长沙市商务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长沙市支会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并引导客商到长沙投资考察,协助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二)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提供国际市场相关产品的真实确切的购求信息或以其它形式促成长沙市的外贸产品出口;负责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提供可供长沙市对外输出劳务、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及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信息。
(三)与长沙市商务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保持每季度一次的定期联系,并及时通报情况,提供信息。
第八条(权利)为有利于开展工作,有权要求长沙市商务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提供长沙市的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和外经合作相关资料。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情况;外贸产品的情况;对外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及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协作的情况。
第九条(奖励)
(一)长沙市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代理人的业绩,确定代理人的奖励金额,提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集中进行奖励。
(二)全球商务代理的奖励包括:
1、凡牵线搭桥,为长沙市招商引资成功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奖励的标准按《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见附件)的奖励标准来实施。
2、凡通过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促成长沙产品出口或牵线搭桥,使长沙市实际输出劳务人员,建立境外加工基地和承揽到境外工程的,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另行制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3、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代理人,长沙市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将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专款给予额外的奖励。
(三)申请并享受了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的代理人不再享受全球商务代理的奖励。
第十条(业绩认定)
(一)引进境外资金或市外境内资金的代理人在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长沙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2、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
4、填写好的《长沙市全球商务代理引资奖励申请表》(该表可到长沙市商务局领取)。
(二)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促成外贸产品出口或牵线搭桥,使我市实际输出劳务人员,建立境外加工基地和承揽到境外工程的,向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申请。具体的申报方法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代理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法律)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代理人,除追回已奖励的奖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效期)代理人的代理权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后,代理人如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长沙市商务局申请续签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方可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代理人资格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业绩考评)在有效期内,长沙市商务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应对代理人的绩效进行两次评估,原则上一年一次。若代理人在有效期内的第一年无任何代理业绩,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仍保留其代理资格;在有效期满时,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代理人的绩效来决定是否延长其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各种违反世界各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其它不良商业行为;不得以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商务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的名义,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否则长沙市商务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有权在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终止其代理权,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商务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商务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