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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领导、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及时准确地掌握危害国内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社会安全形势,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警衔管理和市公安局的工资福利、宣传教育、奖惩考核和优抚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防范、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开展禁毒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依法管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六)对全市人口依法进行户政管理;依法对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长居留、旅行等有关事务进行管理。
(七)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辆、驾驶员,依法查处交通事故。
(八)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实行消防监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负责全市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单位的工作,依法对被批准羁押的人员进行监管。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对全市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