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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全市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的制定、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物、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尾气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依法征收排污费,及时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环境污染投诉工作。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
(六)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学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的宣贯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