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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所订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章并负责解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人口问题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性、公益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工商行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及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组织对计划生育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应用和推广。
(五)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计划生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制订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社会保障、机构和人事等工作。
(七)研究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意见。
(八)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