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联审单位、各窗口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试行)、《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试行)、《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
条第四款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中心办理有关事项时,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办事程序文件一次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第三条 一次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各窗口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统一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群众办事。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窗口评比考核内容之一。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
(试行)
第一条 超时默认制,适用于市本级政府令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条 超时默认制。是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视为默认办结。
第三条 承诺时限的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第四条 事项受理后,主管机关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与否,发放有关证照或批复。
第五条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反映情况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受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受理单位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同时报中心备案。否则视为延期无效。
第七条 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批单位承担。
第八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登记清楚,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对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
(试行)
第一条 依据《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长政发[200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办理的参审单位接到联审通知后,应届时委派具有审批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办理、联合现场踏勘、并联会签,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反馈审批意见。
第三条 因申请人有关手续、资料不齐,参审人员应在联审会议上明确提出,并提出具体意见。由第一窗口单位综合各参审单位的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否则视为同意。
第四条 参审单位接到联审通知后,无故缺席,影响联合审批工作按时进行的视为同意该审批事项,第一窗口单位在综合意见时注明хх单位хх事项“缺席默认”,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参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缺席默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缺席参审单位承担。对缺席参审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