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国家
主席令第21号)第11条、第1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项目可研审批(或年度计划审批)、备案(或核准)过程中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3、在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以后另行核准招标方案。
申请材料:(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计划)审批文件或备案(或核准)文件;
(4)自行招标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②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③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④过去同类自行招标的业绩证明材料;
⑤招标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199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申请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核准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551
序号2
许可事项: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申请材料:(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
(3)年度投资计划表;
(4)项目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5)土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权证;
(6)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7)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199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投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核准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办资料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投资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发改委投资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551
序号3
许可事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发〔2004〕20号)第1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议规划、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申请材料:(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资源条件评价;节能和节水措施;生态和环境影响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招投标情况。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5)资信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199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各业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核准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各业务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发改委各业务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551
序号4
许可事项: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12条
许可条件:(一)信息安全工程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专项规划;
3、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科学可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运行管理制度及所采用的产品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概预算经济合理;
6、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规划;
3、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科学可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案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具有完备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需求分析;
6、概预算经济合理;
7、资金来源已落实。
申请材料:(一)信息安全工程
1、信息安全工程项目申请书;
2、系统建设总体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技术方案及设备清单;
4、运行管理制度;
5、项目概预算;
6、业主情况;
7、招投标方案。
(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
1、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议书;
2、系统建设总体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信息安全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4、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需求分析;
5、项目概预算;
6、业主情况;
7、招投标方案。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199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信息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核准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信息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发改委信息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551